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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新社会的建立:阶级制度的管理和新遇到的土地问题

2021年05月10日 来源:网易新闻

  一整套不同的因素(农业生产的发展、土地收入的增加、文化的传播、国家对于官吏的需要),在11世纪时,导致了受过教育的和相对富裕的或相当富裕的家庭的发展。于是,我们便发现了一类新人、一种新思想、一种以依靠其土地资本收入为生的食租阶级为基础的社会与政治制度的出现。

  自汉至唐,在地区或宫中颇具影响的豪门望族,都倾向于形成一种封闭的和只关心其家世的贵族。在中国北方,其中的某些贵族将其威望归功于他们的黩武传统,以及某些成员得以光宗耀祖的武功。这一切并非仅仅是指简单的消遣之地,或乡间别墅,他们所拥有的生源可以自给自足,而且其产品也是多种多样的。

  庄园包括菜园、磨房、鱼塘、作坊、油坊等。正如在汉术和南朝诸帝国中的情况那样,这些庄园有时也利用机会加强自卫,以对付土匪强盗和暴动,有时也可能会对抗国家的苛政。至于这些乡绅与其部下(客、部曲、奴婢)所维持的关系,则具有宗法的特征。这类主与客、主与仆之间的关系,得到了习惯的认可和法律的批准。8世纪时,以“口分田”名义分配土地的制度被废除、根据耕地征收主要税赋(一直到这一时代,税役都是根据处于劳动年龄的人丁数计算的,由此出现了强加给大地主的限制和向小业主分配土地的做法)、水稻耕作的发展(新的纳税制度似乎受到了小麦和水稻混合耕作区所固有条件的影响),尤其是农产品的商业化,可能带来了深刻的变化。

  望族和寺院的私有庄园的那种扩张,以及蚕食农民土地的倾向,在唐代的下半期激化了。从募兵制向雇佣兵制的转换,促进了庄园的全面发展,这种发展是在10~11世纪时完成的。从此,再不是中世纪类型的自给自足的、封闭贵族的、雇佣与业主关系的庄园了。这里更应该是简单地指承租、有偿劳动和地租的关系,亦即是一种正常收入之源了。由此便可以使某些家族在城市里生活在舒适的环境中。

  即使新社会始终如同它之前的社会一样,是以对最软弱者的剥削为基础的,但依附者的情感和结构仍然是有差别的。此外,统治阶级队伍(那种通过教育可以进入政权,并在地方一级行使统治权的统治阶级)大幅度地扩大了。其家庭一般都包括一个正妻、一个妾和约十多个孩子,此外,很少有大地主居住在农村的情况,他们拥有自己的附庸(监庄、干人、干仆),后者与庄农和佃农打交道,有时也管理他们那田连阡陌的庄园。佃农经常被留住于庄园中,拥有农具、种子和耕畜,由他们的主子负责其婚配。但所有的预支都是以有息借贷而成交的,其利率根据借贷的性质而变化,例如一头耕牛占收成的十分之一、住处和出借农具占收成的五分之一,借现钱、种子或粮食的月息为10%。农村市场和大庄同中的居作中心,往往都是相互吻合的。

  由于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大庄(镇或市,但许多仍保留了此“电”电称),补充了大商贾们的居住网。土地问题在农村乡里(乡和里)集中了许多村庄(村和庄),其管理机构区分为“住户”和“客户”。第一类家庭是小片土地的地主,耕地的面积可以把他们划分成五大类(中间等级是第三类,拥有100亩耕田:第四类拥有50亩;第五类拥有30~20亩,这比养活一个农民家庭所必不可缺的数字要少得多),而且都是纳税田。第二类不占有土地,清一色的由庄农和佃农组成,他们不纳税。最富裕的农民家庭(也就是第一和第二类)提供的“弓手”(卫兵,他们的任务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在县府作为乡镇的代理人。此之谓“三役”,即庄长、负责收税人和维持治安的人。但大地主事实上脱离了这种分类,并摆脱了只以小耕农为基础的税收。

  当然,这种情况既不是针对所有地区(无论是在长江下游以南的地区,还是在中国北方,大地主的人数要少得多),也并非是对宋朝历史上的所有时代都适用。但毫无疑问,经济因素的自由作用在11~13世纪期间加强了贫富之间的差异,在农村加重了社会紧张状态。从1069年起实施的部分变法,是受到了在强加给小农的负担,以及大地主的特权之间从未有过的明显差异之影响。在1064~1067年间,估计在2400万公顷的耕地面积中,仅有30%被迫纳税。如果说所采取的有利于小农阶级的措施以及反对偷税的斗争,于1068~1085年间在王安石丞相主持下的大变法期间,曾造成了一种较好的局面,那么形势在徽宗(1101~1125年)统治年间,却又重新恶化了。

  当时在浙江内地爆发了一次短暂而又严重的农民起义。起义发生在一个出产茶、漆、用桑树和樟木制纸的地区,江西和福建之间的贸易都要经由那里。这次暴动是由于为建开封皇宫而横征暴该秘密会社的教理实敛激起的,是由一个秘密会社煽动起来的。质上是佛教的,但也混杂有摩尼教的影响。其信徒们都是严格的因上作签者。起义军的装备很差,他们由方腊领导,对贵族、实施屠杀。方腊于起义一年后被活捉,从而导致了起义的结束,并且在该教派的成员中引起了一股集体自杀的潮流。在1126~1138年的大崩溃期间,湖南洞庭湖地区同时受到了女真人的入侵,一个腐化政权的敲诈勒索,还有一支半地方、半官方的地方军队(它是为了抗击人侵而创建的,使人联想到了我们中世纪的“大连队”)所带来的苦难。

  由钟相领导的农民起义是于1130年爆发的。此人同时兼具战争将领、巫师和医师的才能。人们都把这样的颠覆性口号归于了钟相:“法分贵贱贫富,非善法也。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钟相很快就被擒并处死,但其军队却在洞庭湖沼泽地壮大和巩固起来了。钟相最初那种具有破坏性和平均主义的起义,转化成了一种盗匪行为。为了消除妨碍组织抗御女真人的这一毒瘤,宋王朝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镇压活动,并一直持续到1135年,其指挥权于最后这一年交给了名将岳飞。在整个南宋时代,由于土地被兼并到了少数特权阶级人士的手中,所以农村形势的恶化不可能停止。在最终划定两国边境的宋金和约签订之后,位于淮河以南并在1130~1140年间深受战争之苦的整个水稻生产区,又被重新开发了。

  但这项工程是以仅仅有利于富裕地主的形式完成的,因为惟有他们才拥有必要的资本。13世纪中叶,在长江流域以南的农村和环绕太湖而延伸的大生产区,形势变得特别具有爆炸性,税收亦特别难以征敛,以至于由丞相贾似道(1213~1275年)试行了某些深刻改革。这一切在中央政府以及在集中了大地主代表的中书省,都遭到了激烈反对。贾似道的计划旨在把每户的田产限制在500亩(约为27公顷),再由国家出资赎买近三分之一的多余土地,以建立“官田”,其收入将被用于战争开销。从1263年到贾似道逝世之间,这些改革被部分地实施了。

  到了宋朝末年,长江下游20%的土地可能均被改造成“官田”。蒙古人收回了这些土地,以把它们分配给可汗家族的宗王,或者将其收入专用于兵营的给养。因此,作为结论,我可以指出,从唐末开始,由于社会和经济背景,便产生一个佃农和雇农(农业工人)阶级。他们更为接近近代的这个阶级,而不是早期的附庸阶级。如果说由于经济大潮,城与乡、大行省与小地区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农村社会对于价格的变化更为敏感了,那么当时的社会对失去土地或最贫困者,提供了新的谋生手段。自10世纪以来,由雇佣兵组成的军队,便从贫困者之中招募了大批兵员。手工业由于设备的规模、丰富的劳动力有时也由于技术水平而吸引了一大批无产阶级,他们比唐代的盐业和国家工匠的人数还要多得多。

  劳动力在矿山、冶炼厂、瓷器厂、纸厂、印刷厂和盐场的需求量最为显著。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趋向,还是大型的商业中心。这些大商业中心接受了城市中以小职业为生的全部流民,如店铺雇员、客栈伙计、酒馆和茶肆的跑堂、搬运工、公共场合的杂耍表演者,而且还有诈骗者、弄虚作假者、偷盗犯。最后,在开封和杭州,豪门和巨商家族的私人客栈相当多,它们收留了数目多得惊人的奴仆,由管家主持的这些人的任务,既非常繁杂又颇具特长。

  结语

  所有这一切新生事物,可以通过农村经济的变化、商人和市民生活的发展、豪门或仅仅是富裕家族数目的增长来解释。

  参考资料:《中国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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