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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面临空心化,村集体将会消失,如何保护农村土地?

2021年04月22日 来源:百度百家号

  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全面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以村为单位的集体土地,重新再分配,形成了以户为单位承包村集体的土地,这种模式延续至今已经有40年,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增加了不少内容,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承包期限再延长三十年不变,给农村百姓吃了定心丸,大家也对国家明确这一惠民利民为民的政策点赞叫好。其实从内心里来讲也是很赞同这种方式的。今天我们就从法理上来论述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出租等方式再转让的一些列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进行的再流转出租,虽说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了这一点。但我们从合同法来阐述的话,农民以家庭承包集体土地,实际上就是以家庭为单位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从而获得耕种土地的权利。而且是基于你耕种土地才有的权利,如果你签了承包合同,却不耕种那么按道理也就失去了这一权利。因此从这一思路来讲,不耕种就没有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那个承包权,无论是流转也好,出租也罢,应该讲是不合适的,相当于承包后在转让给别人经营土地,若在合同法角度讲这样的形式是不合法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是不能够层层转包的。

  这里还有个问题,就是我们保护的是农民,还是种地的人的权益问题,什么意思,农民作为村集体一员,如果其通过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直接耕种的话,毋庸置疑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如果你已经脱离了村集体这个组织,或者说你已经不通过种地来生活,其实这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农民的概念,已经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民。要么成为企业工人,要么成为商业业户,小作坊式企业主,甚至是公司老板,已完全脱离农民那种以土地为生产资料的经营活动。这样的人不能再称之为农民,这样的情况下其承包的土地本质上已经失去保护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初衷,以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内涵。

  因此应该改变这种模式,谁耕种谁承包,让真正耕种者有其田,更具有现实意义和积极性,这里所说的承包应该直接与村集体承包或者上一级部门承包,比如乡镇。但这里有个问题,就是这样的模式会有可能损害集体利益。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人口越来越少,最后土地将会无限集中下去,所有人将成为无土地者,而土地最后有可能成为产业资本的刀下肉,这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情,若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农民,最后受害的还是没有土地的人。

  这就是我曾提到的另外一个问题,农村人口流失的问题,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为了孩子教育、为了生活环境以及医疗条件更好一些,选择进城。农村人口将会越来越少。如果村里没有了人,村集体就不存在了,那么土地到底归谁?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实不必等到将来解决,现在有一种方案就可以,不是农村可以进城吗?那么同样也允许城里人下乡,这样双向流动,避免农村空心化的问题。充实了村集体人员以及农业种植人员。保证土地仍然归属于村集体这样的一个组织,也能够延续村集体这个组织的存在。这也是保证农业仍然掌握在大多数新农民人手中,这样的社会形式或许有某种弊端,不太利于规模化生产,但这是社会安定的基石,只要保证了真正耕种土地的农民有一定数量,是能够确保社会的稳定。

  解放后的土地政策也在进行这一系列的变化,解放初期打土豪分田地,仍然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形式,只是把土地再分配,后来归集体所有,但农业生产也是以集体的形式来生产,集体主义尤其弊端。再到后来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让土地与人不再死死地捆绑在一起,有了较强的灵活性,同时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而且土地还掌握在农民手中,这样的方式是安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保护了土地不私有,又保护了农民耕种的权利,这是两全其美的事。

  如今国家也是发现了目前农村人进城的越来越多,空心化严重,这一问题需要解决,于是提出只要原来曾经是农村人,由于上学招工等等形式成为非农业人口,只要直系亲属,比如父母、夫妻一方、儿女,以及祖父母在村里承包有土地,那么就允许继承耕种,但这里要强调的一点,要想继承承包的土地经营权,那么需要加入村集体,而且应该讲最好能实际耕种最好。这样村集体就有了延续性,土地所有权也就不会改变。可能仍存在有不少村集体人口通过上述方式回补少,村集体人口消失,这种情况下,应该允许一部分真正愿意种田的人,与村集体无关的人能够开通输入通道,回到农村,加入村集体,让土地回归真正的耕种者。

  如上述所言,我们保护的是耕种者的权益,而不仅仅是目前状况下的村集体成员权益,对于那些不愿意再种田的,让这些人渐渐退出村集体组织,而让那些愿意种田的非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到村集体,成为村集体一员,让这些人成为下一代农民,或许这是未来的主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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