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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谁可以成为合法的原告?

2021年04月06日 来源:网易新闻

河北省承德市某村民小组长问:

  2020年9月份,县政府发布公告称,要征收我们村约300亩的山坡地进行旅游开发。这片山坡地早在生产队时就属于我们第三生产队所有。生产队解散后,土地也是按当时的生产队所拥有的土地面积和四至进行的土地分配,并没有打破原生产队的界限。只是村里原来的八个生产队相应的改为了八个村民小组。

  县政府要征收的这300多亩山坡地,在被征收前一直有我们第三村民小组对外承包经营,所取得的承包费均按人头分给我们第三村民小组的各个农户。在县政府发布公告后,我们召开了好几次村民小组会议,大家一致认为,征收我们的山地给出的征收费用系按征收其他土地的60%给我们村民小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我们不同意征收我们村民小组的土地。但在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时,却产生了不同的说法,咨询多位从事土地方面的律师,有的律师建议以村委会的名义提起诉讼;有的建议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诉讼;有的建议以第三村民小组过半村民名义提起诉讼,也有建议以承包人名义提起诉讼的。

  

  问: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谁才是适格的原告?以谁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更为妥当?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可以作为原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此能够看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分为三类,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上述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在认为行政行为侵害集体土地合法权益是,当然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你们第三村民小组当然能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该以第三村民小组为原告,村民小组长作为负责人提起,在提起诉讼之前,应该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即由第三村民小组召开会议一致通过,并向法院提交会议决定。

  二、过半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对此,村民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这里说的过半数村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过半数村民。

  

  三、土地承包人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或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一般来说,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大部分承包给了个人进行承包经营或者使用,承包人或者使用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如果你们第三村民小组对于你们小组的土地被征收,可以以第三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以第三村民小组年满十八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我们本编只是讲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原告资格问题,因此,对于以谁为被告,起诉请求是什么在这里就不再讲解。我们只在这里提一句,土地征收过程中,有很多点可以进行诉讼,但也容易出现不专业起诉被驳回的现象。比如,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县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征地行为由一系列的征地程序组成,你笼统的起诉的征地行为会因为诉讼请求不明确被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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