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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0月起,农村一项新规已实行,违者将受到处罚!

2020年10月30日 来源:土地论坛

  在农村发展快速的同时,农村相应的管理也变得严格起来,不少新的规定不断的执行落地,其中,有一项从今年10月份开始执行。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项规定就是为了规范约束以前的行为。

  确实,农业生产中,不少农户为了让农作物长得更旺盛多产一些,会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喷洒一定量的农药来抑制害虫和病害的发生,这无可厚非。

  但是以往,去到农村农田经常可以看到,不少沟垄里会有一些农药瓶农药袋,这是大家喷洒完随意丢弃的,虽然看似很小的一件事,但这其实这已经对环境和水资源造成了污染,再加上这些东西乱丢,有的是空瓶,但是有的里面还有残留农药,要是被小孩捡到拿起来玩耍,甚至是洒出来,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所以,这种乱丢弃农药废弃物的行为必须要改变,需要严格管理。

  为此,《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其中针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等等。

  对农民对农药使用者来说,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随意丢弃使用完农药后剩下的包装袋或包装瓶了,而是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进行统一回收处理,其次,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等等这些也是有要求的。

  所以,如果继续像以前一样随意丢弃包装袋或包装瓶的话,就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对于处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针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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