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土地信息
农村土地网 > 农业新闻 > 家庭农场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 来源:

  川农函〔2020〕380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文件要求,2020年我省家庭农场发展工作将以“打基础、快发展、高质量”为取向,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和发展规划,强化培育工程跟踪督促,稳步开展示范创建引领,夯实管理服务基础工作,在快速度推进中求取高质量发展。

  一、突出重点,精心制定发展规划

  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科学制定家庭农场发展规划,是编制乡村振兴规划和“十四五”农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统计范围,结合今年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建设,全面摸清现有家庭农场的地理分布、产业类型、发展模式、生产效益和政策需求等信息,掌握底数、有的放矢、分类指导。要根据乡村振兴和国土空间规划,结合现代农业“10+3”产业布局,按照“每个村民小组力争有一个家庭农场”的目标,合理制定家庭农场2020—2022年发展规划,明确路线图、责任书、时间表。至2022年,全省家庭农场入库数量达到20万家左右,平均2/3的村民小组拥有一个家庭农场(三州除外)。其中,省级示范场争取达到3500家,市级示范场达到1万家,县级示范场达到2万家。力争至十四五末,全省家庭农场入库数量达到30万家以上,基本实现每个村民小组拥有一个家庭农场。省厅将于7月底前汇总各地家庭农场基本情况及三年发展目标相关信息,填报内容具体见附件1。

  二、聚焦要素,健全政策扶持体系

  完善家庭农场扶持政策体系,是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省厅将以培育工程和示范工程为抓手,分别对家庭农场培育场进行连续扶持,对省级示范场加大奖补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中农办、省厅文件支持政策的相关内容,细化、实化、硬化政策举措,突出政策针对性和含金量。扶持政策重点要在土地要素、基础设施、专属金融保险等方面组装配套。探索有利于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的机制,保障家庭农场在晾晒烘干、仓储保鲜、冷链运输等农业设施方面的用地需求。广泛宣传针对新冠疫情的金融、财税政策,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政银担”等方式,帮助家庭农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针对家庭农场不同发展阶段和示范等级,出台合理的帮扶措施,突出政策的精准性。对于培育类家庭农场,重点在能力提升上着力,支持家庭农场适度扩大规模、引进良种、完善基础设施、购置生产性装备、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对于示范类家庭农场,重点在效益提升上着力,支持家庭农场引进新技术新装备、改良提升产品品质、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冷链物流),促进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延长产业链、价值链。要抓住高素质农民培训机遇,优先将家庭农场主纳入农业农村领军人才、职业经理人、青年农场主等培训范围。

  三、强化引领,大力开展示范创建

  示范创建是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要分层、分级、分类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示范类家庭农场分为典型示范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市级和县级示范场。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晋升原则,开展各级示范评定。原则上,省级示范场、市级示范场、县级示范场的数量比例应为1:3:6,各级示范场应向粮油产业、生猪产业、无示范场的乡镇(村)、创建乡村振兴先进乡镇(村)、现代农业园区倾斜。典型示范家庭农场是省级示范场的先进代表,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省级示范场是家庭农场的骨干力量,实行一年一评、严进宽出,评定时间为每年四季度。市(州)要积极开展市级示范场创建,树立一批本地区不同产业、不同模式的示范典型。县级示范场是创建工作的基础,在坚持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家庭农场经营性收入的基本条件下,重点考虑适度规模、一定年限和具有效益等核心指标。在培育工程中,对培育成功的家庭农场,要优先纳入各级示范场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整县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各市(州)、县(市、区)要分别开展家庭农场示范镇、示范村创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注重培育,推动小农转型升级

  家庭农场是连接小农户的纽带,也是小农户的发展方向。各地要更加注重对小农户的引导培育,支持更多小农户发展为家庭农场,逐步带动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要严格按照省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川农函〔2019〕478号)文件精神,精心做好培育工程推进工作,确保推荐程序合规、资金使用得当、项目达到预期效果。要充分运用好绩效评价指挥棒,鼓励各地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省厅调研指导组巡查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培育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市(州)、县(市、区)要把种养大户、专业大户作为培育的重点对象,把无家庭农场的村、社作为培育的主攻方向,出台更多有力的培育政策,吸引更多的返乡农民工、大学毕业生和科研单位技术人员领办、创办家庭农场。要探索创新家庭农场培育方式,鼓励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构建以“10+3”产业为导向、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五、夯实基础,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要加强家庭农场管理服务队伍业务培训,系统探索家庭农场工作机制,提升家庭农场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撑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要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规范数据采集、示范评定、运行分析等工作,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各县(市、区)要按照《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于5月底前制定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细则。要结合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建设,于7月初全面完成对家庭农场的摸底排查,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为做好动态管理、分类评价、规划制定等工作奠定基础,提高后续管理服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数据库。各地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对家庭农场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示范一批”的工作步骤,结合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建设,分层、分级建立家庭农场数据库。要以数据库为依托,明确家庭农场培育工程、示范工程项目储备对象。2020年家庭农场项目储备须知具体见附件2。

  三是指导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家庭农场发展的高质量,内生于家庭农场自我管理发展。要引导家庭农场加强内部管理,注重社会信誉,成为安全农产品的生产者。今年,要重点围绕家庭农场自身发展规划、土地经营权流转、辅导员制度、生产技术规程、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标识标牌、数据库和金融保险等内容,率先在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县、各级示范场和培育场中实施示范探索。

  四是支持成立家庭农场联盟。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协会、发展联盟等行业性服务组织,提升自我服务水平。今年,省厅将以典型示范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为主体,组建家庭农场省级联盟。鼓励各市(州)、县(市、区)组建相应家庭农场联盟组织,形成上下贯通、横向联合的组织体系。

  附件:1.家庭农场基本情况及三年发展目标统计表

  2.2020年家庭农场项目储备须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网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

  发布时间:2020-04-26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农函〔2020〕37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管理,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22日

  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管理,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名录系统管理坚持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因地制宜、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录入审核

  第五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

  第六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旅融合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二)规模适度。从事种植业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5倍;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养殖年出栏不低于200头,其余畜禽养殖按照猪当量换算;经营规模上限参照《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规定的适度经营规模上限标准。或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下限为10万元,上限为500万元。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家庭农场的具体适度规模标准。

  (三)流转有序。经营土地流转合法有序,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

  (四)生产规范。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开展了生产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工作。

  (五)信用良好。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主近5年内无90天以上逾期贷款记录。

  第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于每年10月前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经乡镇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合格后,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自主或委托他人(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录入名录系统。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录入名录系统的,视为放弃录入资格,本年度内不予录入。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和资料有变动时,要及时申请更正、完善。

  第十条建立名录系统定期监测管理机制。每年12月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进行随机抽查监测,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抽查比例不低于录入名录系统家庭农场总数的5%。每2年对所有家庭农场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一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其予以更正、完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

  (一)不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

  (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监测工作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

  第十二条对于从名录系统中清除的家庭农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且3年内不得录入名录系统。

  第十三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相应示范评定和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家庭农场自主决定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成功申请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家庭农场,应同时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十五条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乡镇负责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托名录系统,开展家庭农场项目储备、示范评定和统计分析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