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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一户多宅”和“超占面积”能登记确权了?

2020年02月14日 来源:土地资源网

  在过去的十年时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正在大力推行着,从无证到证件齐全完备,也是对农村三块地制度改革的全面铺开,土地管理法中提出了重要的前提条件,但对于我国一些地方来讲,农村地区调查工作基础过于薄弱,历史上欠账也过多,导致了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那么自然资源部门是如何通过新的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的呢?

  第1个要点: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再区分房证和地证。

  目前所有的市县地区均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的整合,除了西藏的部分市县以外,也实现了不动产登记的发行成,据此各地区在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的时候,也应该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而不再是分别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的使用证书,老百姓熟悉的房证和地证两份证件如今已经合成了一份。

  第2个要点:权属调查的结果可以发微信进行公示。

  调查的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是需要公示的,这也符合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的说明,同时也可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通知里面特别指出了,对于外出的务工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利害关系人,因此上说发微信已经与时俱进地成为了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权属调查结果公示的一个方法。

  第3个要点:合法的一户多宅可以予以确权登记。

  通知中明确的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原则上是要确权登记到户的,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却没有分户的,其新建的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那么经过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补办有关的用地手续,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第4个要点:宅基地面积超出问题分阶段处理。

  农民集体成员没有履行批准手续,建造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以按照下面的规定处理。

  第1个根据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划的面积标准,就按照实际的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2个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了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的面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登记。

  第三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农民成员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没有超过当地面积标准,在补办相关手续之后依法对标准面积给予确权登记,而超出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属栏中应该注明。

  第5个要点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份子,她的宅基地权益也应该记载到不动产权登记簿上,农村妇女因为离婚离开了原来的农民集体,取得了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也应该依法给予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她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在进城落户以后,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该予以确权登记。

  所以说所谓的外嫁女宅基地及其房屋权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只要外嫁女没有在新家庭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原来的宅基地使用权就不应该被取消。

  最后还要告诉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宅基地上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非常的重要,大家一定要提高重视,一旦日后自己的宅基地房屋面临征收或者自愿有偿退出的情况,全面完整的确权登记发证就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前提,有证没有证区别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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