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禁养政策开始在我国很多地区都实行起来了,最近炎陵县政府也正式印发了文件《炎陵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根据最新规定咱们一起来看看,哪些地方不能发展养殖业了。
一、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三)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示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为其规划确定的范图。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禽养殖的区。
二、禁养区管理
(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详见环办水体[2016]99号5.1)。
(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三)根据城镇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量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四)绘制比例尺为1:50000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功能区划图明确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
三、工作要求
(一)严禁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限期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禁止排放污染物;造成畜禽养殖污染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予以关停或搬迁。
(二)其他区域新建畜禽养殖场需取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畜牧等部门的审批(备案)手续,畜禽养殖场选址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规定。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炎陵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全县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畜禽养殖业日常监管,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综上就是有关炎陵县禁养区的划分政策,各位养殖户朋友一定要根据政策来进行养殖活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