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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

2019年10月29日 来源:今日头条

  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如下:

  1、法律规定存在缺失;

  2、法律之间存在矛盾;

  3、制度原因。

  解决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针对这类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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