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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拆迁安置地房屋而非宅基地房屋?也不行!

2019年10月19日 来源:今日头条

  湖南法院网讯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后得知,因106国道平江段改造建设,2007年6月平江县三阳乡政府与被告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除进行拆迁补偿外,重新安排了平江县三阳乡xx安置区64号宅基地给被告使用。2016年6月被告计划在平江县三阳乡xx安置区64号宅基地上进行住宅新建,经相关部门许可后于2018年开始动工,修建了一栋八层(地上七层,地下一层)的住宅楼。2018年5月5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地上第五层的房屋,口头约定每平米24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双方并未签订详细的购房合同。现原告表示在房屋建成后才了解到该房屋使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其无法为房屋办理房产证,因此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退还购房定金,但被告表示在原告购房之时已经告知过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不同意退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拆迁后的安置补偿地上所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房屋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被告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地。被告将该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的规定,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取得的购房定金50000元,原告要求返还,予以支持。作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原告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即购买涉案房屋,而被告在明知房屋依法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仍进行转让,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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