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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由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行为的可诉性

2019年10月18日 来源:今日头条

最高法院案例 :集体土地由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行为的可诉性

【裁判要点】

征地批复所涉土地均为建设使用土地且未超过七十公顷,应由省(区、市)政府批准后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自然资源部备案,自然资源部的备案行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且自然资源部的备案行为系对全国土地审批、利用进行总体把握,并非土地是否准予征收使用的批准行为,该备案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262号

本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2007]326号)第二条第1款规定:“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本省(区、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填写“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242号批复、119号批复所涉土地均为建设使用土地且未超过七十公顷,应由省(区、市)政府批准后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自然资源部备案,自然资源部的备案行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且自然资源部的备案行为系对全国土地审批、利用进行总体把握,并非土地是否准予征收使用的批准行为,该备案行为对谢后兰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谢后兰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自然资源部对242号批复、119号批复备案行为违法,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自然资源部不予受理谢后兰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妥,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谢后兰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谢后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后兰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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