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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违法,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9年10月14日 来源:今日头条

案情简介:

赵先生在甘肃某县的合法住宅在未被依法征收,权属证明还在手里的情况下,当地国土资源局竟然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使用权出让合同》,就出让土地的土地面积、用途、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而出让地中就包括赵先生合法住宅所在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赵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找到了我们。

浩硕捷报:土地出让违法,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百般波折,终于迎来胜诉捷报:

县国土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律师也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在经历过主体不适格被驳回,律师坚决协助赵先生上诉,事实认定不清被再次驳回,律师再次协助赵先生上诉等一系列波折后,终于迎来了胜诉的捷报。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县国土与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了赵先生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撤销了基层法院的一审裁定。

律师有话说:

本案的承办律师李律师是一个非常年轻的90后姑娘,最大的特点就是爱学习、爱挑战、不放弃。也正是这些特质让她坚持在这个案件中据理力争,并鼓励当事人积极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我们问起李律师胜诉的感想时,她告诉我们:只要合理合法进行维权,法律总会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你看,这不就迎来了胜利的曙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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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划重点: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涉及的法律知识也较多。在这里我们也给各位划个重点:

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四、《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项规定:“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土地供应。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应收回并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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