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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五大纠纷

2019年10月07日 来源: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也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的通过,在坚持和完善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能,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赋予农民更多权利,是机遇更是挑战。在农民法律意识尚欠缺的现实环境下,如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需要社会的广泛关注。

  盛廷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承办的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纠纷、合同毁约纠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集中流转纠纷案件,总结了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五类主要纠纷:

  一、发包方发包或调整承包土地所引起的纠纷

  村民委员会擅自变更上届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对土地重新发包。有的在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单方终止合同,剥夺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部分乡镇政府滥用职权,擅自发包土地或干预农民自主经营权,干预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二、因承包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

  如土地承包人拒不给付承包费,承包地被征收后补偿款的分配不公,很多土地发包之前是农用地,但是承包人在承包地上擅自开办预制厂、砖厂等,改变土地用途。

  三、村民之间转包土地引发的纠纷

  因转包土地被征收后补偿费归属纠纷;因转包土地上种植特定作物引起纠纷;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先确定的土地流转租金过低引发的纠纷。

  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承包地不断被征用、征收,在订立转包流转合同过程之中的不规范订立、不按流程程序备案、越权订立征地补偿分配比例等问题越来越多。

  四、土地集中流转后租金分配引发的纠纷

  经承包户同意,村委会把土地集中起来,统一对外流转。有的农户认为租金分配不合理,诉请撤销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出租协议,要求恢复土地承包关系。在很多地区,农村设立农村经营合作社,将农户承包地集中起来流转经营管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分配方式、方法与分配标准模棱两可。

  五、因经济利益驱使而毁约引起的纠纷

  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或者是政策优惠等方面的原因,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者、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因利益驱动,产生心理不平衡,以原合同侵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由,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合同。这一类纠纷在农村中较为普遍、突出,对承包户的损害也是最大的一类。

  目前《土地承包法》有的条文只有禁止性规定、原则性规定,并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定,导致法院审理过程中很难认定责任方,这也造成了广大农民在维权道路上举步维艰。

  如果您的承包地在流转过程遇到不公,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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