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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批准与实施

2019年09月19日 来源:今日头条

在我国,土地性质分为两种,一是国有,二是集体所有。

一、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制,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占地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应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另外,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补偿。那么征收国有土地的决定权在哪里呢?下面我们开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其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对国有土地的征收,征收地的市、县级政府即有决定权限。

二、集体土地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办理征地批准程序,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集体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①省级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③上述之外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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