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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

2019年08月23日 来源:今日头条

  首先,土地流转收益权利主体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该农户实际家庭成员。为了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在每一轮新的承包开始时,才具有确定农户承包地面积的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设定,在该权利存续期间内,农户内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或取得带来的成员数量变化与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没有直接关系。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在《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提出,“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那么有家庭成员去世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怎么继承呢?这主要需要分为两部分:

  一是家庭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经营权。这部分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是以农户整个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因此当承包的农户有人死亡,承包经营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可以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直至承包合同期满。

  二是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所得的收益。这部分是可以继承的。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获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公民私有财产的组成部分。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死亡时已经获得或虽尚未取得但已经投入资金、付出劳动即将取得属于其依法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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