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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中,律师万能的法宝“推定原则”,助你抓“元凶”

2019年05月14日 来源:山东高院 作者:贾素飞征地拆迁律师

集体土地征收中,律师万能的法宝“推定原则”,助你抓“元凶”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体并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土地,集体土地征收的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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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一般的,除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地上附着物确系由其他主体实施清除或其不参与征地组织实施工作,否则应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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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如下:

首先,被征收人的地上附着物被清除后,产生的客观结果是县人民政府实施征收的土地被清除干净,实际使用该土地进行公路建设的阻碍被排除,因此,被征收人地上附着物被清除后的受益主体首先为县人民政府;

其次,根据上述规定,县人民政府对案涉土地征收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其中的具体清除工作是由其统一组织实施或由其所属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还是交由下级政府或其他主体实施,县人民政府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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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县人民政府除主张本案强制清除行为并非其所为之外,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该范围内土地征收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情况,亦未举证说明清除行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实施。被征收人提供的现场清除视频显示,清除行为是由较多人员参加实施的较大规模性的活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亦应首先推定强制清除行为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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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来看,在无明确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虽亲眼目睹强制清除现场,但也只能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而录像资料只能反映地上附着物被清除的场景或情形。

基于普通民众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并不熟识的客观局限,被上诉人尽其所能向法院除了提交现场视频资料、征收资料外,并无法证明参与清除行为的人员是由哪一级政府或机关安排、代表哪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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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就本案地上附着物的清除行为,县人民政府作为涉案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若其本身没有组织实施强制清除,对是否存在其他主体强制清除被上诉人地上附着物的事实,相比于被上诉人,更具有优势举证能力。

故县人民政府在否认其组织实施强制清除行为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

因此,县人民政府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清除行为是由其他主体实施的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认定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案清除行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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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镇人民政府确有多名工作人员在清除现场,在其没有作出合理说明且未主张是受委托或授权在清除现场的情况下,宜应认定其实施了本案强制清除行为。

故原审法院认定县和镇政府人组织实施了本案清除行为的结果并无不当。

来源:(2018)鲁行终988号;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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