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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2010年01月06日 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杨尚荣

  完全部分失地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新型农村养老报险

  年满l6周岁可参保保费由个人和政府分担

  甘肃新闻网兰州电据兰州晚报报道:经过近半年的广泛调研,兰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根据该办法,被征地农民可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两种情况,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后可领取养老金。

  保险费由个人和政府分担

  今后征收土地时年满l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或征收土地后以户为单位现人均有效灌溉面积不足0.3亩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市、县区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市属单位用地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区属单位用地由县区级财政承担。

  失地农民分别纳入两种保险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

  完全失地农民按规定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部分失地农民按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保险信息要公示7天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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