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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深沟溺亡 家长被判赔15万

2010年01月04日 来源:城市快报

  8岁男孩小南经过一片耕地时,不慎坠入深沟溺水而亡,其父母郭明涛、崔晓娴将村委会、挖掘水沟的张志华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村委会、张志华各赔偿郭明涛、崔晓娴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7.6万余元,共计15万余元。

  (文中人均为化名)

  8岁男孩放学后水沟溺亡

  提到小南意外溺亡时,郭明涛的第一句话就是:“我现在心里依然很乱,好像很多事情就在昨天,小南也没有离开我们。”他深吸一口气,思绪回到了2008年11月的一天。小南下学回家放下书包,和同学一起去附近玩耍,谁知不慎跌下了一个深约3米的深沟。郭明涛得知消息后立刻跳进深沟将小南托出水面,可这时儿子已经不省人事,送医院后宣告死亡。

  此事对郭明涛和崔晓娴夫妇的打击特别大。小南的哥哥13岁时因为骑自行车摔伤,造成半身瘫痪,他们无奈之下才在30多岁时又要了小南,没想到这个孩子也出了意外,夫妻俩为此整日茶饭不思。

  深沟原来是一片耕地

  郭明涛介绍,那个深沟在距离学校四五百米远的耕地上,长约120米、宽约10米、深达3米。小南当时不慎一脚踩在沟边,土塌了掉进沟里。深沟最早是一片耕地,后来种上了果树,周围绿化工程需要取土,因此才逐渐形成这个深沟,里面的水距离地面很近,从地面上看根本无法看出沟的深度。

  郭明涛、崔晓娴夫妇认为,负责挖掘深沟的张志华和负责管理的村委会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小南溺水死亡,他们为此提出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均不同意赔偿

  在法庭上,被告村委会辩称,造成小南溺水死亡的深沟,并不是他们挖掘的。工程竣工后,村里无权干涉工程验收,也没有义务对工程进行管理。小南属未成年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村委会不同意小南父母的诉讼请求。

  张志华也辩称,小南溺水死亡的水沟是自己所挖掘。他曾与村委会签订相关《填土工程协议书》,现在已经履行交付验收。小南溺水死亡应由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两次开庭法院判赔15万元

  经过两次开庭,法院认为小南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溺水的水沟是张志华所挖。张志华作为施工人对于所挖掘的水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安全隐患,其行为与小南溺水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村委会作为该地块的所有权人、管理权人,允许张志华在该地块取土挖沟,对该地块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未采取防范措施,也未尽到管理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对小南生命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郭明涛、崔晓娴作为小南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对于小南之死,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张志华、村委会对小南之死各承担35%的责任,郭明涛、崔晓娴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志华、村委会各赔偿郭明涛、崔晓娴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7.6万余元,共计15万余元。

  据了解,判决后,原、被告都没有上诉。郭明涛说,小南平时学习成绩很好,考试总是年级的头几名,在村中也很招人喜欢,他们宁愿不要这些赔偿,只希望小南能像以前一样生活在他们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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