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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出嫁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绝对拥有合法获得补偿的权益!

2018年01月13日 来源:今日头条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而由此所产生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不管是土地的权属还是土地的征地补偿款,都成为了难以攻克的问题。许多农民百姓也因此而走上了诉讼或者上访的维权路,而在这类人中,有一部分的人群往往最容易被人忽略,那就是“出嫁女”权益的保护问题。今天就为大家重点讲讲“出嫁女”在征地拆迁中的权益保护问题。

  今天我们所讲的“出嫁女”是指出嫁给本村之外的男性但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女性村民。因为人们根深蒂固的传统封建思想,许多村落依然存在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思想,认为本村的女性村民一旦嫁出去,便不是本村的村民,不能再享受本村的各项福利待遇,成为了观念上的“外人”。然而,他们往往忽略了一个事实问题是,如果他们的户口依然在本村,无论她们嫁多远,她们依旧是本村村民,合法享有本村原本属于她们的各项权利。如果仅仅因为她们出嫁,就剥夺她们本应享有的权利,是否有点让人心寒?除了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起绝大部分作用的却是人们的功利之心。在大规模的城镇化建设中,土地征收款成为了被征收村民严重的“香饽饽”,然而,土地补偿款是经过层层把关批准下来的,而若想提高每人的补偿款,则要减少被补偿的人数,而此时“出嫁女”的利益便成为了首当其冲被“砍”的对象。有的村落甚至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将这种侵害“出嫁女”权益的行为进行规定,企图对这种“掠夺式”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因此,“出嫁女”的权益便成为了这场征地拆迁中最大的“牺牲品”。

  对于这种现象,对于妇女的权益,我国法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等,但依旧有不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顶风作案”,制作出不合理的补偿方案,给“出嫁女”少分甚至不分。

  首先,对于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权益的部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对村规民约中这种不合理的分配规定进行清理和修订,防止“村规民约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的发生。其次,对成员资格以及其中的法律规定进行严格限定,对“出嫁女”享有的权利进行精准的立法规定。最后,保障“出嫁女”的维权渠道以及救济途径,保障“出嫁女”参与诉讼和调解的权利,让“出嫁女”的权益有法可依。

  土地是百姓赖以生存的资本,是百姓生产生活的保障,而“出嫁女”作为整个社会关系中较弱势的一方,土地资本更是保障其利益的根本,因此,只有保障“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才能更好的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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