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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严禁闲置荒芜耕地 连续2年弃耕抛荒将被依法收回

2009年01月17日 来源:[国土资源厅]

     1月5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防止耕地抛荒的意见》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耕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而不发的耕地,依法收回或进行二次招商,对已办理征用手续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建设的,由县(市、区)组织专业户或集体复耕,未办征地手续的一律照常耕种。


    各地要制定抛荒耕地复种计划,实行分类指导。同时,鼓励和引导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流转承租、经营承包地和抛荒地,财政、农业、供销、金融等部门要在生产资料供应、小额信贷、财政信贷贴息和农业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抛荒农户不得享受各种种粮补贴。(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吴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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