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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掌握集体土地征收最后一个程序——有关具有“强制性”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规定

2017年07月10日 来源:今日头条

  导读:地方政府要完成集体土地征收,一般经过三个重要基本程序。第一:集体土地转用审批程序,完成此程序,集体土地从性质上已变为国有土地;第二:地方政府完成补偿安置职责程序,按照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标准,或者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地方政府单方面将补偿款存入公证处,完成此程序,相当于地方政府补偿安置职责已全部落实到位;第三:责令被征地拆迁人交出集体土地行为或者申请强制执行。

  一并与被征地拆迁人学习集体土地征收最后一个程序,有关具有“强制性”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强制行为之法律实务,以便被征地拆迁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具有“强制性”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1、该条文规定非常简短,该地方政府常借用此条规定强制征占被征地拆迁人土地。鉴于地方政府强势手段,为谋求地方政府项目尽快完成任务等方面的考量,为达到低成本征地拆迁之目的,地方政府时常作出有违“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最基本原则、甚至不给予被征地拆迁人补偿或者补偿标准太低。(曾代理某一案件中某市中区,省级政府征地区片价16万元/亩,分配到老百姓以每亩700元青苗补偿,只补偿20年,每年发放一次,老百姓不交出土地的,动用各种力量,将面临要抓人),根本无视法律存在。由此不断引发一起又一起集体性诉讼案件,长年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暴力冲突、流血事件,严重影响政府形象、法律的公正与正义。

  2、该规定关于“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规定太原则,又缺乏具体规定,故为地方政府所滥用。地方政府套用此套路,直接打压或者变相打压被征地拆迁人。

  故有必要对地方政府采取该套路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了解。

  二、关于作出责令土地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相关行政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

  解读:1、以其他部门名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法律上意义,作出的该决定当然无效。

  2、法律没有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被征地拆迁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权。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若要执行该决定,唯一方法只能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然涉及人民法院对这个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问题,即讨论的下面的问题。

  三、关于“责令交出土地”行政行为决定的前提条件

  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解读:《若干规定》分别从以下四个条件:1、(一)、(二)项从行政机关的角度分析;2、(三)项从被征地拆迁人的角度分析;(四)项对行政机关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一般条件分析。

  下面学习主要从行政机关、被征地拆迁人角度分别讨论有关“责令交出土地”的要件

  四、从行政机关角度讨论“责令交出土地”的要件

  1、对征收土地方案有权批准的机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故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有针对不同情况的批准权限。

  2、遵守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

  解读:具体规定,在前面文章已有详细讲述,不再展开论述。

  五、从“被征地拆迁人”角度讨论“责令交出土地”的要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被征地拆迁人安置补偿

  解读:具体规定,在前面文章已有详细讲述,不再展开论述。

  2、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且拒不交出土地

  解读:①在征地拆迁依法维权实践中,只有地方政府依法给予安置补偿,很少发现有被征地拆迁人与地方政府发生冲突;②对于“正当理由”的认定,有一点重要注意的是:被征收拆迁人仅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不服,依法提起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以此为由拒绝交出土地,可以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③地方政府若以其他各种理由,认定被征地拆迁人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且拒不交出土地”及“情节严重”,被征地拆迁人不必担心,最终认定应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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