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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权证却没有使用权 平谷村民告区政府

2016年10月16日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唐李晗)因为30多年前平谷区政府曾向其发放了林权长期使用证,后该林权却被区政府和林业局转让,村民李某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该林权行政确认行为违法。平谷区副区长吴连江出庭参加庭审。据了解,此案系该院受理的第一起涉林权问题的行政确认案件。

  今天上午,此案在四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原系平谷区熊儿寨乡南树林村村民,其诉称,1984年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曾向其发放了林权长期使用证和果树长期使用证,后平谷区政府及平谷区林业局将熊儿寨乡南树林村林地权确权给王辛庄乡王辛庄村。

  李某认为,区政府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该林权行政确认行为违法。

  四中院程琥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平谷区副区长吴连江代表被告区政府出庭,村民李某三兄弟均来到法庭。

  庭上,平谷区副区长吴连江答辩称,原告于1992年1月2日将户口迁出南树林村,根据1991年北京市委规定,农村户口迁出即视为社员资格取消,故该合同也无效。且原告在户口迁出后,对原南树林村山场不存在实际占有和经营的事实,“原告所持有的林权证已经失效,故其与涉案山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吴连江表示,此后,根据全市要求,政府又多次发布了林权证更换的通告,规定要求原集体林权所有人需要按要求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并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原证自动作废。但是原告没按照法律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办理变更和注册登记,因上述原因,原告所持有的林权证已经废止。

  吴连江表示,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具有法律依据,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区政府具有执权依据,执权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为了明确林地产权,要求所有人办证的行为依法有据。且王辛庄乡王辛庄村是逐级审批获得了涉案林地,其林权证合法有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摄/记者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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