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土地信息
农村土地网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2015年07月06日 来源:人民政协报

  现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在推进城镇化建设、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制度缺失及法律失范的问题:如《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目前“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导致征地工作中对其解释任意扩大,由“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狭义概念扩大到所有经济建设领域。


  准确界定“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农地这一不可再生且急剧减少的战略资源,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农民的利益。对此,建议:


  一、国家立法机关应通过修订法律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征收土地的“公共利益”做出明确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界定出适应我国新时期需求的“公共利益”。将农地征收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


  二、明确规定征地行为的具体步骤和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征地程序中建立法制监督及法律救济程序。


  三、对于建设公益性项目征占农民土地,应按照规划建设用途给予农民相应补偿,而不是按照原来农用地产值来补偿。对于商业目的征占土地,应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让农民有自主的选择权利。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