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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现象调查

2015年05月07日 来源:平安龙江网

  黑龙江日报5月7日讯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而对于出嫁、离婚等特殊群体妇女而言,如何维护自身的土地合法权益始终是一个问题。事实上,这一群体中的不少农村妇女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常常面临尴尬境地。2012年至2014年,我省法院共受理各类土地权益纠纷案件5636件,经抽样调查,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占17.9%。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仅我省各级妇联组织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来信来电来访案件就达607件次。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案件567件次,包括婚嫁女无承包地、离异女无承包地、上门女婿无承包地、子女没有承包地、离婚后失去土地经营权问题、与丈夫离村未分到地等情况。

  因出嫁或离异而丧失土地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在权益受侵害表现及纠纷发生原因方面呈现鲜明特点。省法院副院长孙洪山分析说,一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在土地调整中,部分出嫁女被取消了土地承包权,或是减少土地承包量,或是包给质量较差的土地;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导致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丧失。二是离异、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分配问题。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前夫抢占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村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三是出嫁女的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问题。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县城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等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在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侵害出嫁妇女正当的土地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多因素致农村妇女土地权受侵害

  采访中了解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的矛盾焦点多涉及成员资格问题,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为此,就该问题曾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但目前还没有结论。因此,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人民法院目前审理此类案件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婚后从夫居”“养儿防老”等传统观念,依然在我省甚至全国广大农村地区弥漫,且对大多数地区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的制定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孙洪山说,村民中有不少人认为出嫁女不再是本村的集体成员,没理由享有本村的土地及其经济利益,一些农村地区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经2/3村民或村民代表通过,以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了出嫁女、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及征收补偿收益分配权等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

  维护权益亟待多管齐下

  记者从省农委了解到,牡丹江市所辖东宁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与当地妇联部门积极配合,将县妇联工作人员纳入仲裁员名册,并在案件受理上特为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开辟了“维权绿色通道”,做到早立案、早裁决,县妇联的仲裁员全程参与调查、庭审、质证、合议、裁决,从而有效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据统计,从2004年至2014年期间,全省通过联席会议督办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类问题4000多件,落实土地承包权益面积5万多亩。2014年受理调仲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2805起,其中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51件,占总数的1.8%。

  省妇联主席刘睦终反映,目前行政司法救济渠道还不够畅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到村里,村干部会因为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表示无能为力;找到镇里,镇政府会认为土地是村里的,其他村民会有意见,因此束手无策;起诉到法院,由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我国法律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妇女胜诉,执行更难。因而,由于救济渠道不畅,加大了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妇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难度和成本。

  观念与法律法规的冲突,也是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少数农村地区有“女嫁是外人”这样的说法,村规民约中往往有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只要是出嫁了的女儿,就不再是本村的村民,她在娘家村里的福利等,包括土地承包权一并收回。而在夫家居住地那里,也因种种原因没有分给其承包地。

  在省民政厅一份《关于保障妇女权益有关情况》的报告中提到,自从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来,在监管与实施方面出现很多问题。众所周知,村民自治是有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的约束,而村规民约只是村民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存在行政部门的格式性干预,因此两者之间有很大区别。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国黎进一步介绍,“由于村民错误理解和片面强调村民自治,认为‘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将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完全等同起来,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未婚女、出嫁女、离异女的土地等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所以,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还亟待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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