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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出台 耕地上建房取土按面积重罚

2009年08月18日 来源:河南日报

     记者近日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出台,这对许多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处罚标准一一进行了细化。

  对于买卖、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标准》规定: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是“特别严重”的,按照非法所得的50%进行处罚。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标准》中将处罚标准细化为四档,并按照面积的多少进行处罚: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的定性为“轻微”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以下;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定性为“特别严重”的,将给予耕地开垦费的1.5倍至2倍的罚款。

  《标准》中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其处罚标准是,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罚款;“特别严重”的规定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处罚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至50%。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以及擅自开采特定矿种,特别严重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

  对买卖、出租、转让矿产资源特别严重的,将给予卖方、出租方、出让方以违法所得的100%进行罚款。(记者 李红 实习生 王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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