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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个人建房用地出新规

2009年08月12日 来源:资源网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个人建房审批程序,提高村镇建设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今年浙江省开展的全省农民建房专项行动工作,近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出台《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规定》(温政发〔2009〕87号),进一步规范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该规定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主要对制定本规定的依据、适用原则等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二、职责分工。主要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以及村民委员会在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的各自职责作出明确。

    三、申请和审批。本章节是本规定的一个重点,也是争议最大的一个章节,其内容与原来该市的个人建房政策有了很大的调整,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第十二条扩大了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有效人口的计算,本户在册人口(包括应迁入未迁入的人口,不包括农嫁农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家庭成员中的义务兵、在校学生以及服刑人员、未享受福利性分房政策的城镇居民、回乡落户的职工、干部、军人以及返回农村定居的华侨、港澳台胞和外籍华人,均认定为有效人口。

    2、针对当前该市农村出现的不合理析产现象,《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析产给非本村户籍子女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变更”,目的是防止通过析产来增加宅基地审批间数。

    3、为解决当前该市新农村建设中出现跨村建房,解决高山移民,《规定》第十七条“高山移民、新农村建设涉及的跨村建房,经土地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取土地征收、调换、户籍迁移等方式实施迁移的,可以按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但需拆除原籍所有老屋”。

    4、为统一当前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拆建标准,《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拆建等需要归还宅基地的,凭合法权源,按下列标准执行:正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拆一还一,整体拆建老屋三间以上(含三间),最高限额可归还通天式三间或小康型小户二套;对正屋单间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房屋可采取合并计算,也可采取货币补偿办法结算”。

    5、为解决农村困难村民建房难,《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调剂使用房屋”。

    6、为解决当前该市应拆未拆老屋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农村村民在本村范围内异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前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拆除老屋协议,自行腾空住房,由村民委员会安置临时住房,并提前办理好注销或变更土地使用证申请的相关手续。个人建房用地批准后放样定桩前,必须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对未自行拆除老屋的,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由村民委员会加强管理。

    四、土地登记。对农村个人建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程序和需提交的材料等作出规定。

    五、法律责任。对个人建房用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以及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作出规定。

    六、附则。对本规定的解释、实施时间等作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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