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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后反悔 诉至法院被驳回

2009年01月06日 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一、案情简介
  1998年7月,杨某与甘州区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由杨某承包耕地14.9亩,村委会给杨某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初,杨某之父与被告王某某在社长处,将杨某承包经营的耕地14.9亩中,位属于龙王庙地4.6亩(实有面积7亩)转由王某某耕种,双方在2003年土地变更情况表上盖章,确认双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事实。村社随后将包括该社其他人员进地、退地情况的土地变更情况表上报村委会。村委会对杨某的耕地流转给王某某的情况同意,并在耕种经营期间向王某某收取了因该土地而产生的所有费用。2007年,杨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评析
  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时由杨某流转给王某某是经双方同意,并到所属社的社长处,在土地变更情况表上盖章确认。所属社将杨某的4.6亩耕地转由王某耕种的土地变更情况表上报村委会后,村委会依照该土地变更情况表的情况向王某某收取了2003年以后因该土地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双方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要件。杨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后,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因此,杨某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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