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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复耕闲置土地血本无归 养殖场老板再告国土局索赔5

2009年06月11日 来源:

     餐厅老板罗煜平投入巨资开发复耕一块位于惠州江北的闲置土地,连续经营10余年后,该地块被政府盘整收回并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出让,罗煜平以没有得到分文补偿款投资血本无归为由拒绝搬迁,被开发商告上法庭(本报今年4月4日曾做详细报道)。记者昨日获悉,惠州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拿到2亿8千多万土地盘整补偿款的原开发商惠州市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公司),补偿20万元搬迁费给罗煜平,而一审判决为100万元。罗煜平不服该判决,向省高院申诉并提出再审申请,同时对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局对涉案土地的临时建筑、鱼塘、果树等进行补偿,总额为586万多元。

     终审认定:一审判决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惠州市中级法院认为,1996年9月3日,兴通公司与罗煜平签订的《闲置土地复耕协议书》,约定由罗煜平组织复耕兴通公司未开发土地,复耕方式为挖塘养鱼;一切费用由罗煜平负责投入,兴通公司免收租金;复耕时间定为5年,5年期满后如兴通公司仍未使用,罗煜平可继续饲养;兴通公司需要使用该地时,罗应无偿无条件退回等内容。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罗煜平要求兴通公司支付相关补偿费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兴通公司向罗煜平补偿搬迁费100万元的问题,惠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中,兴通公司在调解过程中提出了补偿100万搬迁费的和解条件,原审据此作出对该公司不利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应予撤消。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兴通公司应适当补偿罗煜平20万元搬迁费较为适宜。

     惠州市中院终审裁决,罗煜平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将所占用的位于惠州市江北西22、23、29、30号小区内(鱼塘等)的土地交还给奥园公司使用;兴通公司支付罗煜平搬迁费20万元;罗煜平支付奥园公司使用土地的租金(以17682.3元/月为标准,从2007年12月12日起计至罗煜平将土地交还之日止)。

     原告:已向高院申诉申请再审

     煜平不服该判决,已向省高院申诉并申请再审。而省高院认为罗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目前已立案审查。与此同时,罗煜平对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惠城区法院判令该局对涉案土地的临时建筑、鱼塘、果树等进行补偿,总额为586万多元。

     罗煜平认为,他本人作为被政府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实际复耕承包人,依照国家复耕政策和土地法律法规等,依法应享有对涉案土地上的临时建筑、鱼塘、果树、电线等地上附属物及青苗享有财产所有权。而惠州市国土资源局从收回涉案土地,到将涉案土地挂牌出让,没有履行对利害关系人进行合法补偿的行政义务,至今没有给予他任何补偿,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此前经罗煜平本人申请,惠城区法院曾委托评估公司对罗煜平复耕土地上的鱼塘、猪舍等附着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价值5863480元。记者昨日在现场看到,罗煜平的养殖场占地约500亩,鱼塘边建设了多排简易猪舍及工棚,还种植了大量果树及杂树,雇请了30余名工人。

     原开发商获补偿款2.8亿

     记者经调查获悉,2005年,惠州市政府收回包括罗煜平养殖场在内的土地,后公开挂牌以3.8亿元的价格出让给了惠州奥林匹克花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公司)。其中2亿5千万元冲抵兴通公司土地盘整补偿款;目前地面上的临时建筑等拆迁补偿及清理工作由兴通公司负责,成交价余款3753.3万作为土地盘整补偿款支付给兴通公司。罗煜平认为,“如果不是我本人带资复耕,这块地早已被政府按政策无偿收回”。

     记者了解到,1996年2月份,广东省国土厅确曾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对征用了又不开发的闲置土地要复耕,否则政府要收回土地,重新调整使用。 采写:本报记者 黄海林

     原告PK被告

    A    闲置土地复耕投资应否补偿?

     兴通公司:罗煜平自己投养了多年的鱼,对我公司的土地进行了无偿使用,反要求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毫无道理。按本公司与罗煜平签订的《闲置土地复耕协议书》约定,罗煜平继续占用涉案土地没有任何理由,应该无条件无偿退回,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我司要求补偿因挖鱼塘和养鱼所投资的一切资金和设施。

     罗煜平:我作为复耕闲置土地的实际投资者,依照国家复耕政策和土地法律法规等,应享有对涉案土地上的临时建筑、鱼塘、果树、电线等地上附属物及青苗享有财产所有权。此外《闲置土地复耕协议书》还约定,只有兴通公司自己需要使用该土地时,才不需要对我进行补偿,并不包括政府征收盘整土地的情形。现在该公司不是收回土地自己使用,而是被政府盘整征收,而政府对其进行了巨额补偿。

     B   兴通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罗煜平交回土地?

     罗煜平:兴通公司不是政府部门,作为一个企业,对政府盘整收回的国有涉案土地,无权要求本人交回。《闲置土地复耕协议书》约定,复耕5年期满后如兴通公司仍未使用,本人可继续养殖。在本人复耕闲置土地的投资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兴通公司要求将土地交与奥园公司不合情理与法律,而要求支付土地占用费用更是没有事实根据。

兴通公司:本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原权属人,有义务将土地完整交回政府或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即奥园公司。罗煜平不是土地所有者,因此     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均与他无关。早在92、93年期间,兴通公司获得涉案土地使用权时,就已向该土地原所有权人(农民)支付过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费等,因此政府盘整该土地时只需向我公司支付土地盘整费用即可。


编辑: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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