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土地信息
农村土地网 > 土地流转 > 流转新闻

广东拟加快农村土地流转 农民“上田”市民“下地”

2008年12月28日 来源:羊城晚报网络版

  ■自愿放弃承包地农民或有补偿

  ■允许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参与流转

  ■将建立流转市场

  广东将鼓励更多的农民洗脚上田,并进入城镇转变身份。记者今天(23日)从省农业厅获悉,广东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进入尾声,待上级部门批准后即将出台。《意见》指出,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民,将给予补偿、补助,这些农民如迁入城镇定居,将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

  农民迁入城镇定居将享社保

  广东农民洗脚上田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据统计,截止去年12月底,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422万亩,占农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的14.4%,土地流转涉及农户202万,占家庭承包户的18.2%.

  但是,与现代农业发展相比,广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存在着流转形式单一、流转进展较慢、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和土地撂荒还较突出等问题。经过半年多调研,省农业厅起草了《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据透露,作为“流转新政”的《意见》已在高要市的南村、清远市清新县的三坑镇进行试点执行。按照试点地的做法,“流转新政”将鼓励农民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出去。土地流转受让方经原承包方同意后,可以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再流转;以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直接再流转。

  “流转新政”还将建立合理的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鼓励更多的农民进入城镇转变身份,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自愿放弃承包地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Npage}

  农业规模经营范围有所放宽

  据悉,在清新、高要两个试点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题范围大为扩大。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城市工商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城镇居民,还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企业。

  熟识内情的人士说,即将出台的“流转新政”也会按这样的思路实行,并会明确指出,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或与农民合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可按照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另外,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也有所放宽。“流转新政”认为,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破快土地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其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农业科学实验设施等视为农业用途。

  对于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土地,“流转新政”十分重视,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按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者;对举家长期外出且失去联系农户的撂荒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要代为流转,流转收益归原承包方。

  加大财政力度完善保障措施

  在清新、高要两个试点,当地政府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均给以大力的财政扶持。当达到一定规模的流转土地面积,财政将给予一定数额的承包费补贴(补贴给土地流转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对组织连片流转土地面积较大、流转时间长、流转工作成效显著的镇村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

  据透露,“流转新政”有可能采取试点地区的做法。省财政将安排的一定专项资金,对在试点县(市、区)具有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流转期在5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5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新增土地流转项目,且在流转期限内,所流转的土地达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要求的,省财政按一定的标准对土地流出方(农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意见》明确提出,不仅财政上大力支持,流转管理也将规范化。广东各地将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建立流转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农业部门将统一制定流转合同规范文本,指导合同签订,督促合同兑现。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