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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一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2012年04月27日 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万隆家俬会展中心

  近日,浙江商人王恩顺向记者反映了其在陕西省榆林市投资的遭遇。

  2004年,王恩顺到榆林市考察,发现当地没有一家较大的家具城,便想投资兴建。王恩顺的想法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很快发文件给予立项,榆林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很快为其办理了审批手续。

  榆林市榆阳区广济北村村委会原主任高治祥对记者说:“当时我们村的地因城市发展,已无法种粮,建设商场又无资金,王恩顺的到来使我们喜出望外。双方一拍即合,于2004年11月29日签订了合作合同。”

  合同约定,广济北村出地,王恩顺出钱,共建家具城,合同约定为10年,即从2006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合同期间,王恩顺每年上缴广济北村承包费60万元,10年后王恩顺可以继续经营5年,每年上缴102万元,至此合同终止,王恩顺将家俱城财产及所建商场移交给广济北村。2006年春节刚过,王恩顺成立榆林市万隆家俬有限公司,万隆家俬会展中心建成开业。

  2011年3月,广济北村村委会将榆林市万隆家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该公司未按时上缴每年60万元的承包费,要求解除合同。榆林市万隆家俬有限公司代理人刘寄托认为,合同约定承包10年,没有到期原告便要求解除合同没有道理;虽然合同约定每年12月1日前上缴下一年度的费用,但自承包以来,都是下一年度的春节前上缴承包费,已经形成惯例,原告也默认了这一做法,榆林市万隆家俬有限公司并不违反合同。

  今年2月,榆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的土地为临时用地,已超过两年的使用期限,故而判决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终止履行,被告将家具城交付给原告。榆林市万隆家俬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寄托对记者说,原告诉求的是未按时缴纳承包费要求解除合同,而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土地为临时用地,超过使用期限,故而判合同无效并要求终止,此判决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侵犯了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权。

  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榆阳分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管理处罚权在国土部门,万隆家俬会展中心这种情况,有关部门立项批准后属于合法建筑,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土地所有者在国土部门继续补办手续即可。

  4月11日,榆林市中院宣传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院一定会认真审理,公正裁决,同时会先进行调解,使双方都感到合法合理。王恩顺对自己最终胜诉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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