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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法院为何拒绝提供庭审笔录?

2012年04月26日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人民法院直接对生效调解书进行再审的启动权,而规定调解书的再审必须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但去年4月,平湖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启动了对生效调解书的再审程序。这种做法引发了争议(去年5月19日本报曾作报道)。

  近日,记者就平湖法院启动再审的这个案子进行采访时,发生了一系列耐人寻味的事情。

  记者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申请提供庭审笔录,平湖法院予以拒绝且不给理由

  4月18日,记者来到平湖法院,就该院启动再审的陆美能与马长根、张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采访,申请提供该案再审的庭审笔录。该院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要请示分管副院长,但分管副院长本周不在平湖。

  随后,记者向该案再审承办人万卫忠当面提出同样的要求,万卫忠表示自己做不了主,要领导说了算。

  4月23日是星期一,记者一早向平湖法院发去了采访函,再次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申请提供庭审笔录。

  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

  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对全国各级法院具有普遍约束力。面对记者提出的合理请求,平湖法院予以拒绝而且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不知道是如何“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的。

  记者在采访该院此案承办人万卫忠问及是否超审理期限时被口头告知,已分别报请了该院院长及嘉兴市中级法院批准,延长了两次,每次均延长了六个月。此案是因为什么“特殊情况”而未能在审限内结案?每一次报批及批准的具体时间分别是哪一天?对此问题,平湖法院没有给出答案。

  《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案件不能在审限内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应当在审限届满或者转换程序前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将不能审结的原因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但记者了解到,法官至今未向当事人陆美能或其代理人送达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也未以其他形式告知不能在审限内审结的原因。

  据了解,最高法院、浙江省高级法院分别于前年和去年印发了相关规定,对于未依法将延长审理期限情况告知当事人的,将予以相应的考核扣分。

  去年9月15日,陆美能曾书面向平湖法院申请对她的一份笔录进行笔迹鉴定,但合议庭至今未作出准许与否的决定。对此问题,2012年4月18日,承办人万卫忠向记者表示,会书面告知她。值得一提的是,去年记者在该院采访时,万卫忠当众表示,陆美能对笔录签名有异议,可以进行笔迹鉴定。

  记者在采访万卫忠时得知,该院在再审此案时没有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万卫忠表示:“本案不能调解,万一他们重新达成与以前一样的协议呢?”

  万卫忠表示,这个案子他很头痛。不过他告诉记者,下个月肯定要判决的。

  4月23日早上,记者在采访函中请平湖法院在当天18时前予以反馈。是日下午4点半左右,该院宣传员转达了分管副院长周颖怡的意见,说案子这个月会判决的,叫记者先别急。

  案情回顾:一波三折的民间借贷案

  2007年9月12日,平湖法院对陆美能与马长根、张娟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了(2007)平民二初字第967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967号调解书)。

  平湖法院查明了相关事实。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确认马长根欠陆美能借款200万元;张娟萍(记者注:系担保人)已将其所有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孟秀新村17幢25号的房屋抵押给嘉兴市聚力源典当行(典当金额40万元),现张娟萍同意将该房屋除去抵押给典当行部分后的剩余价值以200万元的价格清偿给陆美能;本案对马长根、张娟萍已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予解除

  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2008年12月19日,陆美能向平湖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后迟迟没有执行,后来口头告知她中止执行。

  2009年9月25日,平湖法院作出了(2009)嘉平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201号刑事判决),其中认定2005年12月至2008年6月间,马长根为了向他人高息放贷,赚取利息差,而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合计2862万元。其间,马长根于2007年2月至4月以高息为诱饵,先后三次向被害人陆美能吸收存款,合计200万元。

  2011年4月8日,平湖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认为967号民事调解书所认定的事实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该事实与201号刑事判决系同一法律事实。该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对此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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