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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担保借贷纠纷案中老赖的举措

2012年04月20日 来源:法制信息网

  一些法律知识较丰富、涉及担保之诉的被告,很可能会利用担保免责的方式钻法律空子,达到赖账的目的。如张某利用李某为其担保的机会,从某信用社借款17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赖账不还。信用社将张某和李某同时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还款。张某主动要求调解,承诺签订调解协议后的第二天归还欠款和利息,条件是免除担保人李某的担保之责,但调解书签订后,张某便和法官以及原告玩起了躲猫猫。其实,李某有车有存款,而张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张某利用调解免除了李某的担保之责,赖账不还。现实中,这样的调解案例并不鲜见。

  一、被告当即履行给付义务的调解案件,担保免责等都可以允许。

  因为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以案件事实清楚为依据,所以,如果被告当即履行给付义务,担保免责等情形都是可以允许的。但法官必须把握这样一点,在被告将调解约定的欠款交付给法院后,再制定调解协议书。

  二、被告延迟履行给付义务的,担保不可免责。

  即使被告承诺第二天履行给付义务,不论原告是否自愿,调解协议上,都不能让担保人免责。比如,甲某欠乙某五万,担保人为丙某,欠款到期后甲某拒绝还款,甲某和丙某被乙某起诉到法院。法官组织调解此案时,甲某提出签订调解协议后很快归还欠款,同时提出免除丙某担保之责。由于乙某不懂法律,很可能就会上当。作为此类案件的调解法官,应考虑到甲某可能存在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不能为了草草结案而放弃法官的职责,要提醒原告免除担保之责后的法律后果,更要依法拒绝出具为丙某免责的调解协议书,不然,很可能会发生案结事不了、调解转执行的情况发生。尤其是对那些既要求免除担保之责,又要求降低给付义务的被告人,更不能马虎对之,要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原则,围绕案结事了开展调解工作。(马银伟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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