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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四荒地转让政策的通知

2011年06月15日 来源:云南网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资源、资金、技术的优化组合,培育和发展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加快我州“四荒”(我州辖区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地)土地的开发、治理和经营,加快宜林荒山绿化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西双版纳州委、州人民政府于1994年9月30日下发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四荒”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西发〔1994〕21号),在特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推动和加快了我州绿化荒山的步伐,全州的森林覆盖率逐年得到提高。但是某些地区在执行“四荒地”转让政策时,存在对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和审核把关不严,甚至乱占林地或把有林地划为“荒地”转让的情况,致使林地资源流失严重。为此,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于1998年5月28日下发了《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审批“四荒”地转让的通知》(西政发〔1998〕18号),加强了林地资源的保护,林地和“四荒地”的管理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擅自审批和毁林种植的现象。为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林地资源的保护,根据我州的实际情况,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除《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四荒”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西发〔1994〕21号),停止执行“四荒”地转让的有关政策,停止审批“四荒”地转让手续。

  二、停止执行“四荒”地转让政策后,我州各类开发项目用地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除因公路、电站、城市、旅游等建设需要占用林地可以按规定进行审批外,其余建设均不能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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