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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乡:渠上建起房 村民被遭殃(图)

2011年06月07日 来源:新浪

 

 

图为建在水渠上的商品房不仅影响着水渠的正常使用,其安全性也令人担忧

  “今年大旱,由于灌溉得不到保证,小麦减产,收完小麦后,一算还不够给收割机的钱呢,我不能再搭进去钱吧,经过商量就把小麦给了人家抵收割费了。”5月30日下午5点左右,刚从田地割草回来的内乡县师岗镇师岗村一位姓吴的村民无奈地对记者苦诉说。

  从去年以来,在内乡县师岗镇师岗村一条原本用了30多年的灌溉水渠,竞被人在水渠上盖起了商品房。为这条红旗渠主干渠不丧失灌溉作用,当地群众多次向上级反映,却迟迟未果。更令人不解的是这些房屋的建设者竟然是水渠的管理者——内乡县水利局。面对出现的问题,该局领导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生命之渠上建起商品房

  5月30日,记者在师岗镇师岗村的北面看到,新建起的这些楼房是上下两层,共有16套62间,装饰已经完毕。在每扇门上还残留着出售字样的痕迹。楼房后面有三排树木已经被砍伐,残留的水沟像被挖了心似地,苦苦地躺着。渠里的水静悄悄地从楼房下方流过。“他们建房子的时候就没有给我打招呼,一夜之间就把我已经种植了6年多的120多棵树木砍伐了。后来他们把树木变卖后给了我700多块钱,为这事情我还把他们起诉到了县法院,到现在也没有啥结果。”师岗镇师岗村第五村民小组的村民李志敬气愤地说。

  据李志敬介绍,六年前他和第五村民小组签订协议种植杨树,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个叫李国武的人在水渠上建设房屋,并称是他拿17块钱,县水利局卖给他的。

  据了解,这条水渠的水源是从位于师岗镇付湾村靳湾组西的泰山庙水库引过来的水,始建于1971年,流经师岗村的这条红旗渠主干渠涉及下游27个村庄,是几万亩良田的重要灌溉水源,被当地群众誉为“生命之渠”。

  “在水渠上建商品房,这是第一期工程,眼下看着并不影响渠里得水流,到东面和以前在水渠上建房户连起来后,根本不能清淤,灌溉庄稼就成问题。”几个村民指着水渠说。

  为了不使水渠存在隐患,该村村民在对方尚未建房时就向村、乡、县、水利、国土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说是过两天就给我们解决这些问题,可是一直等到现在也无人问津,房子都建起来要卖了啊!”村民们说。“对于这些部门的做法,俺老百姓伤快心死啦……”。

  镇政府:这些建筑不合法我们也很窝火

  5月31日上午,记者来到师岗镇镇政府采访,该镇镇长杨小强告诉记者:“这些建筑权属水利局,是不合法的,我们没给开发商出具任何手续,至于是谁承包建的,我也不清楚。直到现在,开发商还没有和镇政府打过招乎,由于水渠的归属权归县水利局所有,所以镇政府也无权管这事情,提起这事俺也是很窝火。但是又没有办法去解决”。

  水利局:记者采访必须经县宣传部同意

  5月31日上午11时10分,记者来到内乡县水利局了解情况,该局周中才局长答应安排水管所所长刘宛军下午和记者见面,时至6月1日上午9时许,这位刘所长却未出现。他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和周局长商量后认为必须经过县委宣传部的许可后才能见面。

  5月30日,就在记者在内乡县采访的当天,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满仓正在深入内乡县调研水利,指导防汛、农业工作。刘满仓指出,要不断完善灌区配套建设方案,大力整合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协调,加强运作,坚持建好管好用好原则,努力让水利工程发挥长久效益。可令人不解的是,内乡县水利局不但不去好好保护这些水利设施,还在任意毁坏这些水利设施,特别是在大旱之季。

  “内乡县水利局在获得国家对水利设施投入大量资金的同时,还在利用这些水利设施进行出让,大量敛财,不知道这笔费用的去处用到了哪里?”当地群众质疑。

  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攀峰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本案来看,在灌溉水渠上建筑商品房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水利法的禁止性规定,也损害了沿渠百姓的利益,给沿渠百姓的生产和生命安全也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针对此事态的进展,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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