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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调研:如何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2011年05月30日 来源:人民网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农村妇女最关心、最切实的生存发展的问题,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给予了全面保护,但现实的情况是:农村妇女因为婚嫁,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相关信访案件逐年上升。

  现实:去年农村妇女为此信访事项增加25.8%

  2010年,全国妇联系统接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信访事项达到11858件次,同比增加了25.8%。以湖南省为例,湖南省农办2010年涉及农村妇女的纠纷数为421起,较上年增加了283起。

  农村妇女土地相关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四类人群是外嫁女、农嫁非妇女、离婚丧偶妇女和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四方面的权益分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土地入股分红等相关衍生权益。

  农村失地妇女权益问题是转型社会利益重新分配和调整中难以避免的,其原因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总体来说,一是现有的农村承包经营体制以家庭为单位,对于调整个体利益分配矛盾缺乏依据;二是传统“重男轻女”、“从夫居”习俗所形成的村规民约与法律之间产生矛盾时缺少纠正机制;三是部分地方基层政府执行法律政策不到位,保障弱势群体生存发展权益的工作缺位。

  经验:各地从司法保障、宣传倡导等多角度给力

  目前,各地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方面,也有一些成功经验。

  例如,广东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推动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和妇联共同加强督导。江苏将城郊农民不分男女纳入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村妇女的土地依附性。广西南宁开发区通过过细的群众工作分类解决外嫁女宅基地信访问题,取得较好的效果。

  从司法保障上,西安、邢台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理指导意见,特别明确了出嫁不出村、离婚和丧偶三类农村妇女及其子女,在相应情形下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支持其享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权。

  从宣传倡导上,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在河南登封开展了以促进性别平等为目的的修订村规民约的项目,通过培训、移风易俗的宣传倡导、增选村民代表中的妇女代表,重新修订村规民约,删除了原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条款,写进了“女性当选村民代表不少于50%”、“纯女户、有儿有女户的子女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户口迁回本村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男女共担家务劳动”等条款,值得全国学习和推广。

  建言:让农村妇女公平享有土地权益

  在现阶段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生产生活资料分配的基本单元。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平等获得生产生活资料,直接关系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

  部分地方剥夺农村失地妇女村民资格、不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现象,从根本上违背社会公平与公正,违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强化农村“男孩偏好”观念,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调等社会问题,阻碍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建议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开展妇女土地权益的专题调研。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应登记夫妻双方的姓名,按照共同财产来规范家庭内部不动产的法律关系。同时,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等情况下的土地财产安全,建立集体土地财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审查备案制度。

  二是建议中组部、民政部、农业部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引导基层党支部、村委会按照修改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清理与修订,对其中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予以修改。在开展的村官培训、基层党组织建设培训中纳入依法修订村规民约、倡导男女平等的内容。

  三是建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修订执行男女平等的村规民约纳入人口计生的宣传内容,并制定相应考核指标,引导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查、纠正等职能。

  四是建议农业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完善行政和司法救济制度,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提供审理指导意见。

  五是建议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建立弱势群众保障基金,对于在征地过程中受到侵犯的弱势群体,通过申请给予救助。

  六是建议司法部门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努力形成男女平等、共创和谐的良好氛围。(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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