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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违法占地的南焦新村为何查而难改

2009年03月28日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曹占伟 王之鸿报道

  一个被土地部门查处的违法占地的房地产项目,如今却依然向外公开销售。这事发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据知情人反映,被称为“南焦新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工程是由石家庄市裕华区南焦居委会直接建设的,共有8栋12层住宅楼,占地42480平方米(合63.69亩),叫做“水韵华庭”项目。

  南焦居委会书记孙文英对记者说:“南焦新村一期占用了40多亩地,每亩50万元,村里没投一分钱,都是建筑公司投资,用于被拆迁户的回迁楼,手续正在审批。”

  而在2008年9月12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裕华分局曾书面答复本报记者,称“村民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该答复说,项目实际占地是45.83亩,南焦村在该村村南308国道北侧建村民住宅楼,是城中村改造项目。该地块1993年在滦城县办理了用地手续,批准文号为滦土字[1993]26号,批准用地面积为48.9亩,批准年限为5年,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2007年初,南焦村在没有重新办理用地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村民住宅楼,为此,裕华国土分局对南焦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于2007年12月2日下发了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并于2007年12月3日移送裕华公安分局追究村委会主任刑事责任,现正在处理当中。

  记者在2007年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石国土资罚字(2007)第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南焦居委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07年10月私自占用南焦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30568.21平方米(合45.83亩)建住宅楼,决定给予南焦居委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共计917046.3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8年5月7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裕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称:“我局已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07年12月7日将石国土资罚字(2007)第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人)。现法定期限已满,该单位(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5月12日,裕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同意立案。但由于国土资源局一直没有交纳立案费,裕华区人民法院并未正式立案。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裕华分局张福建局长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解释说:“裕华国土分局所需费用是由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的,申请拨付的立案费一直没有拨下来,就没法立案。”但记者在裕华区人民法院的立案登记簿上看到,2007年12月立案的被执行人是贾村村委会的执行案缓交执行费;2008年6月立案的交纳了执行费11557元,被执行人是刘某;另一起交纳了执行费13851元,被执行人是任某。这3起执行案的执行人都是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张福建局长对记者说:“裕华区是个新区,土地违法案件特别多。南焦新村非法占用的是建设用地,占用建设用地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裕华分局法制科,记者看到了为追究村委会主任刑事责任已经移送到裕华公安分局的证明。2009年1月,裕华公安分局政治处王小林对记者说:“这个案子等请示领导后再给你们答复。”。至今记者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南焦新村从刚开始动工非法占地时就被查处,但非法施工至今已经基本竣工。张福建局长说:“那块地属于土地规划圈内的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不能拆除违法建筑,只能没收建筑物。但是实际也没收不了,还必须按规定把没收写在法律文书上。因为没有明文规定谁没收,没收后怎么处理。而且,只没收建筑物,但建筑物占用的土地是村集体的,村里不让你没收的建筑物占用土地你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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