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报复还是别有隐情
破坏生产经营,毁坏青苗罪的定罪依据?如何进行法律辩护?
案发地:定州市赵村镇
事情经过:
2010年3月初,定州市大堡子疃村村委会依法收回270余亩承包地,并按全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表决决议进行分地,由此产生问题,详情如下:
我村有自留承包地270余亩,1999年进行承包,承包期10年时间,按承包合同规定2009年寒露节全部收回。(在此10年期间内因为我村两委不合,大部分承包费未收回,同时承包地处于非法被占用状态)。今年3月31日,村委会按合同规定据以收回。
2009年寒露节时党支部和村委会已经通知到期,不得再进行耕种。
2010年初我村书记张宗善和主任王顺奇已经将详情报呈乡镇领导,取得其同意,乡镇负责人同意后在《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上加盖大堡自疃村委会公章。
3月26日,我村村委会全体成员和相关干部按全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表决决议进行分地,并且向承包地的每户都下发了---《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择期对承包地实施收回。
4月22日左右,收地工作依法展开,按方案收地后进行了分地工作,此间有小部分承包地上有部分青苗,基本上被农户自行清除或者由分得此地的村民自行清除了。
在6月18日,乡派出所以破坏生产经营罪,逮捕了村委会委员的---王翠英。
由此产生疑问:
1.在经乡镇领导同意后的村委会此种收地并且分地的行为是否合法?如若违法,责任应由谁负?
2.村委会下发的《关于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书》---加盖村委会章。此中有条款:按合同规定收回,并清除一切覆盖物或障碍物。此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3.如此种行为违法,村委会应付何种责任?其中个人--王翠英该负什么责任?
4.王翠英如果行违法并且被逮捕,那如何为其辩护?
5.为什么乡派出所就因为一面之词就逮捕王翠英并且将罪名全推到王翠英身上。
涉及文书:《关于解除承包合同的通知书》
《土地承包合同》
涉及问题:两委不和,村委会章由镇相关人员负责掌握,一应大事需书记和主任同时申请方能加盖公章。
最新证据:
1.乡派出所以毁坏150亩青苗给王翠英定了个破坏生产经营罪,6月
18日将其拘留至今。
2.经核算此次分地共180亩,其中含有部分承包户的非法建筑约
20余亩,车道、坟地、违法取土留下的大坑又有20余亩,搜集的证据显示只有小部分的地上有农作物,而且还是耕种户自己清除的。与王翠英无关。
3.王翠英此次被拘留缘由于上访反应村书记和乡镇贪污公款有关---本村书记张宗善不支持本次分地,因为他和他的亲戚共包地70余亩,10年来基本上没交过承包费,在村委会收承包费时还阻扰正常工作。
4.此次部分承包户在承包地上非法盖房,都是10年的合同,应于09年寒露节到期,今年村委会分地时,张宗善又用作废公章和10余家签了30年的合同,并收取31万元.至今去向。
此种行为是否已经是犯法行为?
5.此上非法承包户交款盖房。是否已经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6.全村百姓联名打手印,为王翠英喊冤,此手印已经取得。
---相关法律条文引用
.“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
.(1)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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