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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没有合法地位

2009年03月03日 来源:柳州日报

小产权房不能转让 转让房地产须符合相关条件
 
市政府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为了防止土地资源流失 ,杜绝集体建设用地非法进入市场,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禁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禁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非法流转。这就意味着城市居民向农民购买的俗称为“小产权”的房屋在我市没有合法地位。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依法批准取得的商业、旅游以及文体娱乐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工矿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有3种:经批准通过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方式取得;经批准改变或调整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建设用地用途方式取得;经批准通过不同的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之间相互置换取得。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符合城市规划、乡(镇)村规划;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经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

据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自行开发利用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发利用;可租赁经营;可进行抵押融资。但禁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禁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非法流转。确需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进行出让。(记者郑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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