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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超面积如何发证?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5-06-03
在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特别是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时,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超面积的比较普遍,请问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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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15-06-03 09:51:10
      解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要求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由于中国面积大,各地的人均土地数量以及质量不均,因此国家对宅基地的面积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规定。目前,除极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通过地方法规(如地方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或者土地管理条例中的对宅基地面积标准等)进行了规定。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农村村民超占宅基地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实践中是一个难题。因此,国家出台一系列文件对此做出了规定。如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
      
      按照以上文件精神,地方可以根据宅基地的取得时间不同,按照3个不同的时间段,对宅基地超面积的问题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