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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到底有何意义?
提问者:vdfvdfv
2020-06-08
农村土地流转到底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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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20-06-08 10:10:50
    1979年开始的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其一确定了农户家庭经营的主导地位;其二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其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制度框架,引发了农村一系列财产制度变革。制度影响经济增长,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对农业和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是多方面的。首先,制度变迁催生了多样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其次,制度变迁引发了农业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再次,制度变迁促进了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作为中国经济制度发展历史上重大改革成果所确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土地制度创新和微观经营组织再建为特征。家庭承包制不仅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拯救了多年低迷的农业,而且推动了国民经济二十多年的高速增长。但是,任何经济制度都是有缺陷的,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众所周知,中国农地产权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问题,而使用权问题的核心是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尽管二十年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变迁,已经使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方面得到充分体现,但土地处分权从来没有真正赋予农民。换言之,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始终都有严格的约束条件。虽然政策上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但由于土地使用权本身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实际生活中转让很少,造成土地使用权价值难以实现。一项1998年对8省所作的调查显示,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4%,发生面最广的浙江省也只有7%~8%。再看当今中国的国情,由于城乡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拉大,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城镇,流向经济发达地区和非农产业部门,不少地方只留下妇孺老弱从事农业生产。2004年寒假,我曾在家乡(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做过一项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查。根据在我们乡调查的结果,大约95%以上的农户有家人在外务工,而外出务工人员又以青壮年男性居多。这样一来,务农劳动力减少,生产能力降低的农户,土地相对过剩。而人口和务农劳动力增加,生产能力提高的农户,又会感到土地不足而产生扩大土地经营面积的愿望。结果在世界上人地关系最为严峻的国家,出现了一方面是土地资源高度稀缺,一方面是土地经营粗放和撂荒的奇特现象。对于农民们宁愿土地荒芜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我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四个原因:一是中国农民有安土重迁的传统,土地一直被当作是农民的传家宝和命根子;二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没有覆盖到农民,而且短期内也不可能覆盖到农村,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三是农民非农就业仍然是不稳定的,保留土地承包权可以随时回到农村就业;四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承包权具有投资价值,不放弃土地承包权可以一直参与土地收益的分配。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在现阶段要缓解人地矛盾、解决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起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所谓土地使用权流转,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三种权利,其一是所有权;其二是承包权;其三是经营权(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当前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形式有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以转包为主。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以入股形式为例,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在家庭承包制的基本制度框架下,将农户承包土地评估计算价格形成股份,并在社区范围内将股份平均量化到即期的每一成员,一般采取将土地集中起来,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统一规划和经营的土地经营形态。农地股份合作制绩效明显:首先,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对家庭承包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使用权入股,实质上等于强化和确认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是农户利益的实物形态演变为货币形态。在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之下,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其次,土地股份合作制强化了集体组织对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社员拥有的土地股权是一种货币化的股权,而不是占有土地的实物形态。因此,土地股权无论怎样调整,都不会影响社区对土地的支配和处置的权利。其三,土地股份合作制进一步明晰和界定了土地产权关系。实际上是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之下,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使用权分离基础上的又一次分离。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仍归集体,但土地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则通过股份分红,一部分归集体所有,一部分归社员所有,由此建立了一种社区土地权益集体和社员共享的土地产权制度。其四,土地股份合作制形成了社员与集体共同发展的良好机制。土地的股份合作制把土地和其他资产折股到人,明确了每个人所占资产的份额,使社员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有利于社员关心社区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参与集体经营管理。此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还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有利于打破社区的界限,形成资源跨区域流动,优化配置资源,形成新的生产力。(蒋励《股份合作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最优选择》)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存在完整意义上的承包经营权,也即赋予农民以处分权。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必然造就一种新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成了民法上的一种新的物权,与其他物权一样,承包权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必然表现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独立资产,占有它可以取得相应的利润,转让它要求等价的补偿。赋予农民以处分权的意义也在于使承包者能够将承包权当作独立的交换价值进行流转。因此,只有存在完整意义上的承包经营权,才谈得上形成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中国是富有由政府提供制度安排传统的国家,在当前形势下,面对新的国情,我认为政府应该把土地使用权真正交给农民,即赋予农民对土地的处分权;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土地流转制度得到法律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土地的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我国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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