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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有无规律可循?
提问者:erg445
2020-06-08
土地流转有无规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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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20-06-08 09:30:35
    在学习和调研中我们觉得,有些基本的东西是可以把握的。一是土地流转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别是与工业化、城镇化成正比,与农业现代化水平成正比。从全国看,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快一些,土地流转比例高一些,中西部地区发展慢一些,比例也低一些。从湖北看,至2013年6月统计全省土地流转面积971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21.6%,而发展较快的武汉、黄石、鄂州流转率达到了40%。正是从这个基本点上看问题,我们作出这样的判断:湖北的土地流转处在正常发展的速度,虽然比全国平均值23.9%低了2.3个百分点,但与湖北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基本“相适应”。二是从低到高呈“对勾型”发展。据有关方面统计,2002年,全省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50万亩;2006年全省降至100万亩;后来呈恢复性发展趋势,2008年开始至今呈现发展“加速度”,近6年土地流转的比例分别为6.8%、8.9%、10.9%、14.8%、19%、21.6%,平均每年以3个百分点增长。把握“由低到高”的发展趋势,我们充满信心,了解“前进道路有曲折”,我们不必为一时一事的比例下降而担心。三是在农村制度改革中推进。

      如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建立,对于湖北乃至全国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发展都是一个引领和推动,习近平总书记来此考察后肯定“这是积极探索”。四是以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所有权、承包权的稳定是根,经营权的流转是形。稳定支撑流转,流转促进稳定,离开了稳定,流转是空中楼阁,没有了流转,稳定是一潭死水。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稳定承包经营制和土地流转的辩证统一关系,既不走“只管稳定、不管流转”的老路,更不走“只管流转、不管稳定”的错路。五是必须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土地流转必须增加农民收入,否则农民不会答应。有的地方给农民流转收入太少,特别是不能让农民共享对方发展的利益,农民不高兴,甚至不惜撕毁已签订的合同,强行收回承包地。六是积极稳妥有序。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应该采取积极稳妥有序的态度。积极,就是要引导、促进、服务、保障土地流转;稳妥,就是实事求是,因地、因时、因户而宜,不搞东西南北齐步走,不搞好差快慢一刀切,不搞运动式,不搞强迫命令;有序,就是尊重规律,形成规范,有目标、分阶段、有重点、保质量、讲方法、求效果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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