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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
提问者:mmjk
2020-03-17
(一)划拨用地上土地用途改变为商品住宅,或由用地单位自行申请改变为经营性用途进行新建的,按照12号文第(四十九)点第3(1)小点关于改变土地用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公开出让,并按照评估的原划拨用地市场价格补偿。(二)划拨用地上除土地用途改变为商品住宅外,因规划调整而非用地单位自行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且经政府批准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参照12号文第(四十九)点第3(2)小点关于改变土地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改变用途后的市场评估地价-评估的原划拨用地市场价。 
(三)已出让用地上因规划调整而非用地单位自行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且经政府批准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照12号文第(五十六)点关于调整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各类用途面积增减情况计算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如计算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减少,不作退减。(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估价时点为案件受理之日并进行年限修正,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为已出让设定的出让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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