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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私有住宅房屋拆除重建,房屋用途仍为住宅的,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
提问者:kp;kpo
2020-03-17
按私有住宅房屋用地属于划拨用地或出让用地分别处理: 
(一)原划拨用地的,参照12号文第(三十二)点关于协议出让价格的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地价-经评审的征地拆迁费用;征地拆迁费用参照12号文第(二十五)点土地综合开发费标准进行核算,即征地拆迁费用=重建时点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60%?用地面积。 
(二)属已出让用地的,按照12号文第(五十六)点关于调整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增加建筑面积×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估价时点为案件受理之日并进行年限修正,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为已出让设定的出让起始时间);建筑面积减少的,不作退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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