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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15-04-27
事实与理由
我叫刘会国,我们一家六口人,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黑龙江省明水县通泉乡富强村四队51号。1998年明水县通泉乡富强村村委会为申诉人分得土地43.6亩,但该地不是连片土地。其中,树带西侧5.26亩,树带东侧16.34亩,树带两侧树影地22亩。之所以当时村委会分配土地的时候给申诉人多分22亩树影地,主要就是因为该地不是连片耕地,该耕地中有林带(该林带均为农田防护林),林带两侧均为树影地共22亩。林带两侧的耕地与正常阳光充足的耕地产量数量相差甚远,为了弥补申诉人损失,村委会才将该22亩树影地补偿给申诉人。2005年春季,明水县通泉乡富强村村委会以“采伐更新”为由,将林带全部砍掉(但村上却始终没有更新,却将该林带种上玉米了)。要求申诉人将22亩树影地全部交到村上,村上向外发包,(2005年到2007年包给村民李仁),(2008年—2012年五年间村委会将22亩树影地包给村民郭军)。另外2013年春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我们根据中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刘会国将林影地和责任田包给郭军,小苗出10mm高的时候,村委会在未征得我同意情况下,与本村村民“孙洪举”签订了两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在13年秋季强行的霸占申诉人8亩地玉米,并将8亩地玉米抢走后销售,为此申诉人向通泉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以孙洪举有村里的承包合同为由,应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还有我们村小队长郝江强占我责任田830米长两垄(从2008年—2012年)。他说:村支书让他种的。2013年春季被申诉人刘会国强制性收回,对此申诉人向明水县人民政府信访局申诉,可该信访办却以该22亩树影地视为集体机动地为由驳回我的申诉请求,与村委会成了同流合污的恶势力。2015年春季,村委会又对我22亩林影地强行对外发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据此,申诉人承包的村集体耕地应为30年。可村委会目无法律,强行违法在此30年承包期内擅自变更并减少我依法享有的补偿耕地,并强行私自对我的土地对外发包,这种恶劣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了名副其实的“黑社会”。
为此,申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及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诉人违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请求贵部门依法制止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责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致


申诉人:刘会国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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